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范主讲教师任课资格制度,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保证本科教学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原则上不能担任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第三条 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各系(部)负责,认定结果报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第二章 主讲教师任职条件
第四条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作为主讲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年以上教学经历。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有一年以上的辅助教学经历。
3.具有本科学历,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承担两年以上辅助教学经历。
(二)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经认定已具备担任主讲教师的能力。
第五条新聘任的专任教师、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它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以及从未担任过主讲教师任务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方可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第六条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讲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可直接予以认定为主讲教师资格。
第三章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第七条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hbs04红宝石线路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上报各系(部)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
(二)审批
各系(部)通过审查申请人学历学位、职称、岗前培训情况等情况,结合听课考核等形式,确定拟确认人选,经系(部)会议讨论审批。
(三)备案
各系(部)将审批确认后的主讲教师名册报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第八条确因教学需要,需聘兼职教师作为主讲教师,按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符合主讲教师岗位资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撤消其主讲教师资格,并自撤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一)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二)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第十条课堂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一年,下一年度不得承担本科生课程主讲任务,待整改后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于每年10月份进行。
第四章 主讲教师职责
第十二条主讲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努力践行学校办学理念,认真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任务。
(三)承担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课程实习或设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四)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的推进工作 。
(五)维护课堂纪律,执行课堂考勤制度,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六)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较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有关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hbs04红宝石线路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