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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s04红宝石线路校内各单位请示、报告处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12-22 [来源]: [浏览次数]:

hbs04红宝石线路校内各单位请示、报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校内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学校各中心、各系部向学校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以利于学校领导对全校的重要工作、活动事项的了解掌握。

二、校内请示用于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校内报告用于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学校的询问。

三、各单位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应按学校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书面形式行文,单位领导要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对于工作事项的请示,原则上应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汇报工作的报告、建议等,也应在报告校领导的同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工作类的请示、报告送交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登记后分送有关校领导。无特殊情况,各单位不能直接送校领导,对未经政务服务中心登记并呈送的请示、报告,校领导不予批示。

四、为提高办事效率,请示只能一事一文,且不能夹带报告事项,以利于办理。符合规定的请示、报告由政务服务中心当天送校领导批示。校领导批示后,政务服务中心应及时给予请示单位答复。同时,各单位要对请示和报告与政务服务中心形成良好的互动,跟踪,确保及时有效解决请示和报告的问题。

五、各单位、各部门及直属单位需向校领导当面请示、汇报工作的,一般应由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出面,并事先与政务服务中心联系,以便统筹安排。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