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s04红宝石线路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加快人才队伍培养,进一步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能力的提高,给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提供一定的基础条件,特设立hbs04红宝石线路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启动基金项目经费来源:学校专项经费。
第三条 博士启动基金项目资助额度:每项资助10万元。
第四条 获得博士启动基金项目资助的教师,要积极为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及学科专业建设做贡献。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凡新入职具有博士学位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且已与学校签定服务期合同的hbs04红宝石线路专职专任教师均有资格申请本基金,申请者只享有本基金资助一次。凡到校工作两年内未申请博士启动基金项目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申请者要把握学科发展前沿,紧密结合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和自身的研究方向认真论证;确定研究内容创新性强,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或良好的应用前景的课题;认真填写《hbs04红宝石线路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相关材料,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科研处。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经学校领导审批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七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3年,经费的开支使用按照《hbs04红宝石线路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批准后,负责人必须认真按照项目申请书中的研究计划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的中期检查。项目的经费下拨 分三个阶段:
1、项目立项后,首期下拨4万元初期启动基金,用于初期开展科研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课题研究工作。
2、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并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次拨付4万元基金。
3、项目按计划进行,并完成预定目标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2万元基金。
第九条 在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终止资助并收回前期下拨经费:
1、申请者不认真履行和完成学校赋予的各项工作;
2、申请者未能很好实施项目计划,年度或中期检查不合格;
3、申请者有违法乱纪行为;
4、申请者提出调离我校。
第十条 博士启动基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结题工作。受资助人须填写《hbs04红宝石线路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总结》并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科研处对其进行结题审核并组织验收。结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验收合格,并将不再享受学校科研成果奖励:
1.三年内以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课题为基础,以主持人身份申请到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2.三年内主持与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课题密切相关的横向课题,且到位科研经费3万元及以上;
3.三年内在学校确定的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我校)3篇;
4.三年内至少出版学术著作一本。
以上成果均应标注“hbs04红宝石线路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资助”字样,否则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如果结题验收同时符合第十条中的条件1和3,或1和4,则可以享受学校的科研成果奖励。对于结题成果质量较高的项目,学校将根据情况酌情予以表扬、奖励或以继续资助新的研究项目的方式予以鼓励;对于结题成果质量较差者,学校将根据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hbs04红宝石线路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