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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外院研〔2015〕6号
hbs04红宝石线路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有效利用外部资源为我校办学水平的提升以及学科专业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发挥智囊团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智库专家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学校办学定位落实、办学特色培育等重大事项;
(二)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三)校内教育教学自评工作;
(四)各类科研项目申报的评审工作;
(五)各类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申报的评审工作;
(六)其它需要专家参加研究与论证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研究与发展中心负责智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智库的建立
第四条 入选智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有一定的权威性;
(二)学校相关学科资深专家;
(三)学校合作单位(包括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地合作等)有代表性的负责人。
第五条 智库专家由学校通过邀请或推荐方式选择。
第六条 采取推荐方式时,可以由学校部门推荐或第三方推荐,推荐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由学校研究与发展中心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料进行整理审核,报学校批准后,以学校名义向拟聘专家发出聘任邀请。专家回复接受后,由学校颁发正式聘书。
第三章 智库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研究与发展中心负责为每位专家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情况和工作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应邀来学校工作情况记录和工作情况评价等。
第九条 聘任专家聘期原则上为两年,期满后由研究与发展中心根据需要提出续聘或解聘初步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智库专家薪酬管理
第十条
(一)智库专家薪酬每年发放一次,教授每年8000元,副教授每年5000元,特殊情况面议;
(二)承担临时性工作根据工作情况另付报酬;
(三)智库专家在工作中发生的必要食宿及交通费用由学校实报实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