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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外院研〔2015〕7号 hbs04红宝石线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hbs04红宝石线路文件

 

榕外院研〔2015〕7号

 

hbs04红宝石线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是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其经费来源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民间基金会、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各种项目经费。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科研经费。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正式签订合同的有关条款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调整的,应按照以下程序核批:支出预算总额调整幅度在10﹪以内且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必须提交申请报告,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提交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支出预算总额调整幅度在10~20﹪且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必须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批,同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备项目经费下达部门;调整幅度超过20﹪的或总额超过5万元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上报项目经费拨付部门核批。

第三条 原则上,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不划拨支持经费。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所涉税费由项目课题组自行承担。

第二条 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旅游、福利等),严禁从科研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自行从科研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

(一)人员经费

项目经费的60%可用于调研和课题组以外人员经费,课题研究期间,课题组可从到账经费中提取补贴,其标准为正高职称1500元/月,副高职称1200元/月,讲师900元/月,助教600元/月。

(二)科研业务费

科研业务费是指科研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与交流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邮电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实验材料费等。其中:

1.科研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费用。

2.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3.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组成员需要支付的差旅费用。差旅费报销按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资料费:课题组成员为开展课题研究所购买的相关书籍、资料、工具书以及相关资料复印费。科研经费用于购置图书资料的,由教师自行购买或委托学校统一采购,需交由学校图书馆入库,再借出使用。项目结束后,图书需归还学校,如有需要,可借出使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6.合作与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费及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校工作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有科技厅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即项目任务书中的丙方)审核同意。

7.通讯费:指网络使用费、电话费、传真费等。报销电话费须提供通信部门含课题组成员姓名的发票,报销网络费须提供通信部门以学校为抬头发票,课题总通讯费报销不超过总经费的10%。

8.数据、特殊实验材料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特殊实验材料等费用。如仅提供个人收据,单项次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个人收据须经过经办人、证明人签名以及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9. 论文版面费,凭杂志社或编辑部开具的课题组成员撰写的相关论文版面费发票报销。

(三)仪器设备费: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小型设备,经审批后委托学校统一采购,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管理。设备需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项目结束后,设备需归还学校,如有需要,可借出使用,后续项 目不得重复购买相同小型设备。

(四)修缮费: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五)管理费:科研“项目管理费”由研究与发展中心统筹使用,自然科学类项目按总经费5%,社会科学类项目按总经费3%的比例提取,开支范围包括课题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工作中涉及的邀请专家费用、会务费用等。“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可跨年累计,之前年度的经费未使用完,可转至之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其它支出:指除上述费用外,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第三条 由我校和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在项目到账后按以下办法开支。

1. 学校收取到账经费的7%作为管理费;

2. 划拨给外单位的经费,比例控制在50%~85%的范围内;

3. 其他经费由本校课题组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条款开支。

第四条 图书和设备根据需要购置,不作硬性规定。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一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预算内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用于出国或出境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项目经费一般不超过到账经费到40%。

第二条 项目可按照到账经费的10%(最高限额标准)开支接待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一条 已完成或通过验收、鉴定后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提取60%作为项目组奖励金,提取40%作为个人科研发展基金重新立项。已完成或通过验收、鉴定后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照任务下达部门的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将结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优先资助原项目承担者申报的校管后续研究课题。

第二条 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允许留用一年,到期后必须按照内法上款进行分配处理,到期未进行分配的,学校将结余经费结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资助单位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励

第一条 按到账经费的10%进行奖励。

第二条 项目所获成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研究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hbs04红宝石线路横向项目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表

2.技术服务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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