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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外院研〔2015〕8号
hbs04红宝石线路纵向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体制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升学校科研竞争力和服务海西能力,根据国家、省(部)有关财经法规,参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7年4月)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暂行)》(闽财教〔2013〕45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财教〔2015〕5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学校为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及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课题经费按照不同的级别划拨支持经费,其中校级课题按每项2000元划拨支持经费;省厅级及以上课题(非自筹项目)按上级划拨经费1:0.5比例配套;纵向自筹项目,根据项目的大小及重要程度,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经费支持。其中,由校级课题提升为省级课题的,若认定为同一课题,则按高限支持。个别重大项目如需增加配套,由课题申请人在申请时即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经费中列支的预算应用于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新费、设计试验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人员费、管理费等。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的项目支出预算比例一般不予突破,其他项目的支出预算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委)等部门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核批。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旅游、福利等),严禁从科研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自行从科研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
(一)人员经费
1.聘用人员劳务酬金:
指在科研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的编外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或津贴,具体有:临时工工资、学生助研津贴。
劳务酬金的支出应严格按国家、省(部委)等部门的有关财经制度执行,并在下列限额标准内支付:
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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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课题研究的
编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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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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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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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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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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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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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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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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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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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论证、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项目论证、验收、成果鉴定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论证、评审费以及专家学术报告费等。
专家咨询费支出应严格按国家、省(部委)等部门的有关财经制度执行,并在本文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支付。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1)咨询、论证、评审费在下列限额标准内支付:
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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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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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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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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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元/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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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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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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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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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中可在下列最高限额以内支付:院士3000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00元、省外专家或省内知名专家1500元、省内专家1000元。
(2)专家学术报告费在下列限额标准内支付(校内专家可参照执行):
人员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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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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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政府津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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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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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厅级或高级职称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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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处级或中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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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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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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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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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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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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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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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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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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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上述聘用人员劳务酬金、专家咨询费等人员经费。
(二)科研业务费
科研业务费是指科研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与交流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邮电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实验材料费等。其中:
1.科研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费用。
2.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3.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组成员需要支付的差旅费用。差旅费报销按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资料费:课题组成员为开展课题研究所购买的相关书籍、资料、工具书以及相关资料复印费。科研经费用于购置图书资料的,由教师自行购买或委托学校统一采购,需交由学校图书馆入库,再借出使用。项目结束后,图书需归还学校,如有需要,可借出使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6.合作与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费及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校工作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有科技厅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即项目任务书中的丙方)审核同意。
7.通讯费:指网络使用费、电话费、传真费等。报销电话费须提供通信部门含课题组成员姓名的发票,报销网络费须提供通信部门以学校为抬头发票,课题总通讯费报销不超过总经费的10%。
8.数据、特殊实验材料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特殊实验材料等费用。如仅提供个人收据,单项次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个人收据须经过经办人、证明人签名以及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9.论文版面费,凭杂志社或编辑部开具的课题组成员撰写的相关论文版面费发票报销。
(三)仪器设备费: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小型设备,经审批后委托学校统一采购,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管理。设备需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项目结束后,设备需归还学校,如有需要,可借出使用,后续项 目不得重复购买相同小型设备。
(四)修缮费: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五)管理费:科研“项目管理费”由研究与发展中心统筹使用,自然科学类项目按总经费5%、社会科学类项目按总经费3%、合作课题按到账经费7%的比例提取,开支范围包括课题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工作中涉及的邀请专家费用、会务费用等。“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可跨年累计,之前年度的经费未使用完,可转至之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其它支出:指除上述费用外,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第九条 纵向课题各项开支所占经费总额的比例规定
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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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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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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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
设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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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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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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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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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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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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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合作课题,扣除管理费及划拨给校外合作机构的经费后,其余按照上述比例开支。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十条 科研经费统一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核算、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项目合同书的经费预算及相关的财经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预算内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开支非会议性质的接待费。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中聘用人员劳务酬金(技术专家、管理人员、临时工工资、毕业生科研助理、研究生助研津贴)、专家咨询费(项目论证、验收、成果鉴定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论证、评审费以及专家学术报告费)等开支,必须经过单位科研工作分管领导审查、签字。
第十四条 获得科研基金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可凭所签订的相关合同,经校研究与发展中心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在校财务部门按实际项目研究需要开支部分课题支持经费,项目未结题前开支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70%。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出差(包括外出调研、查找资料等)原则上不得私车公用。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私车公用的,需事先规划行车路线、行车里程并经本单位分管科研领导批准后,在项目经费中支付部分交通补偿费,包括油料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补偿费列支在项目差旅费的预算控制额中,超出项目经费总额度的10%则停止开支。报销时课题组必须提交“非营运车辆费用审批表”(附后)。报销标准:桥梁、道路通行费(含高速公路)等按实际报销;汽油费报销标准按100公里10升核定。其中,私家车的保险、维修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出现交通等意外事故的责任及其费用全部由出差科研人员自负。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划拨及启用
1.校科研管理部门在各级各类科研课题获批立项后,及时制作项目经费卡,明确项目组成员(含编外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名单)、项目开支范围、额度比例、及时间进度等相关信息,并交由校财务部门盖章生效后发放给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2.对承担合作课题的校外机构,在保证成果第一署名单位是我校的前提下,划拨的经费额度控制在50%-85%。校外合作机构应向我校提供正规财务票据,并严格按所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合理使用经费。
3.如果课题负责人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需更换课题负责人,并将课题剩余经费划拨至继任负责人名下。
第十七条 经费报销流程
1. 我校科研经费报销原则上以项目组为单位,由课题负责人组织经费报销并承担相关责任,严禁虚报及报销不合理开支。
2.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报销范围,提供项目相关正式发票,填写经费卡,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在报销单上分类粘贴相关原始凭证,并计算报销费用总额。
3.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工作负责人对项目开支合理性及经费使用额度进行初审,并在报销凭证及项目经费卡上签字确认。
4. 财务部门严格按会计准则实施会计核算,审核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是否合理、原始票据是否真实有效、所报销范围与报销凭证是否保持一致,并按学校财务报销程序,在报销凭证及项目经费卡上签字确认。
5. 部分项目如需预支经费,需填写借款申请及项目经费卡,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财务部门核准后方可预支,单次预支经费报销完后方可再次申请预支;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报科研管理部门同意。
6. 原则上,单笔开支超过5000元的经费支出,需事先报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由研究与发展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开支。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每年对项目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列出当年结题项目,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节余经费的结转。
第十九条 对中止、撤消的项目,由学校研究与发展中心通知项目组及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停止经费使用,剩余经费转为学校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允许留用一年,到期后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分配处理,到期未进行分配的,学校将结余经费结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资助单位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已完成或通过验收、鉴定后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照任务下达部门的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将结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主要资助原项目承担者申报的后续研究课题。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由学校各种基金资助设立的项目,项目结束后,剩余经费结转为学校科研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研究与发展中心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结题课题的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省科技厅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闽财教[2015]5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此前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文件相悖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hbs04红宝石线路非营运车辆费用审批表(科研专用)